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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生活] 百色市公租廉租房新规:有以下情况将遭强制退房,5年内不能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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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委员 发表于 2016-9-7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对百色市范围内的公租房、廉租房做出规范。暂行办法建立了公租房、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也就是说现在的公租房、廉租房不但能进还能退。请注意了!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会遭到强制退房的处罚,而且5年内不能再申请。所以想好了,如果任性乱来的话,很可能面临没地方住睡街头的窘境。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补缴租金,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借、转租、抵押、互换、擅自占用住房和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及收入等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予以经济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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