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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小偷被抓咬舌吐血 确为艾滋病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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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angjhong 发表于 2017-1-1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小偷被抓咬舌吐血
小偷被抓咬舌吐血 事后两名嫌疑人被警方刑拘。公安局公交分局的便衣民警在东环路某公交站台蹲点时,发现两名行迹可疑的人。民警当机立断,跟着两名可疑男子上了车。果然,一站路之后,在一名男子的掩护下,另一名男子伺机偷走了一名女乘客的钱包。在向阳桥站,两名扒手下了车,民警立即冲了下去。几路民警随即对两名嫌疑人实施了抓捕,现场搜出皮夹子和2000元左右的现金。就在这时,一名嫌疑人做出了一个吓人的举动:吐血!
民警试图让嫌疑人嘴巴张开,不过一名嫌疑人还是咬破了舌头,向民警的手吐了一口鲜血。便衣民警:“他其实自己咬破舌头 ,而且大声叫嚣 ,我有艾滋病, 希望以这种方式来逃避处罚。”事后两名嫌疑人被警方刑拘,经过验血,吐血的嫌疑人确实患有艾滋病。民警表示,其实,在反扒执勤的过程中,扒手以身患严重传染病试图逃避处罚,十分常见,有些民警甚至被嫌疑人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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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恶性犯罪
由于艾滋病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联合国已于2000年6月27日首次把艾滋病列为安全危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急剧上升,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尽快加强立法予以控制,否则艾滋病的流行将成为国家性灾难。更有专家指出应追究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立法建议。那么,在当下刑法故意传播艾滋病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如果是故意向特定的当事人传播艾滋病,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是故意向不特定的当事人传播艾滋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来说,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危险应当是相当清楚的,但却出于报复社会、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原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有人提出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艾滋病在目前是全世界都无法治愈的疾病,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其后果比其他的性病严重的多,行为人明知艾滋不可治愈且危机生命还向他人传播,主观恶性远大于传播其他性病,以“传播性病罪”量刑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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